近來,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以偷盜罪,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分金人民幣二萬元;追繳王某偷盜所得贓物 5700 元。
2011 年 7 月下旬,嚴某(已判刑)獲悉電信體系要用光纜替換電纜的信息后,邀請本案被告人王某與華某、彭某、戴某(三人均已判刑)商定偷電纜換錢用,王某等 4 人贊同。嚴某購買 “ 腳爬子 ” 等作案工具,和戴某四處踩點,并聯(lián)系了收購贓物的買家張某(已判刑)。2011 年 7 月 31 日晚,王某等 5 人攜作案工具駕馭兩臺三輪摩托車至華容縣幸福鄉(xiāng)某村,采取用 “ 腳爬子 ” 爬上電線桿剪斷高空架起的通訊電纜的手法,盜得華容縣電信局架起的通訊電纜線 1100 米。當(dāng)晚便將盜得的電纜線以 29 000 元賣給張某;嚴某分得贓物 6200 元,王某等 4 人各分得贓物 5700 元。經(jīng)判定,該批被盜電纜線價值 47 674 元。

另查明,王某曾因犯偷盜罪于 1988 年 12 月 19 日、1991 年 12 月 16 日分別被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、華容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、有期徒刑五年,1995 年 6 月 13 日刑滿釋放。
法院審理以為,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偷盜公共資產(chǎn)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偷盜罪。王某有偷盜違法前科,應(yīng)酌情從重處分。王某在共同違法中起了非必須效果,是從犯,可酌情從輕處分;王某到案后,照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事實,是率直,能夠從輕處分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定。
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危俊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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